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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水师”利用封建迷信诈骗女子936万元致其投湖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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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5-8-13 08: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星新闻
2025-08-12 14:15
利用封建迷信,虚构对方及家人有“血光之灾”等,栾某在两三年时间内骗取女子王某936万余元。被骗后,王某留下遗书称“认识了不该认识的人”“听信了别人的蛊惑”,投湖自杀身亡……
8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此案二审裁定书近期公布,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栾某的犯罪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审裁定驳回栾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中,栾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资料图
女子自杀身亡
亲属报警:她被人以封建迷信诈骗约千万元
栾某现年53岁,大专文化,黑龙江伊春市人,案发时住淄博市。
判决书披露,2023年6月,杨某报警称,2020年以来,其大姐王某被栾某以封建迷信、需要做法为由诈骗约1000万元,导致王某自杀身亡。同年10月25日,栾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3月以来,栾某利用封建迷信,虚构王某及其家人有“血光之灾”等,以为王某及其家人、亲戚、公司聚财辟邪等为名,先后骗取王某共计936万余元,骗取王某的嫂子卢某5940元。2023年5月9日,王某投湖自杀身亡。
判决书的相关证据还显示,2022年11月21日,王某在医院的检查结果为心理状态重度异常。自杀前一天,王某写下遗书,其中内容包括:“不应该给老爷子迁坟,认识了不该认识的人”“如果不出现这个事的话,公司还能正常维持,就不会再增加那么多债务,让这么多人及家庭遭殃”“我选择离开与傅某传没有关系,是我听信了别人的蛊惑,让他名下那么多小额贷款。”
有证人称,2018年左右,栾某从网上学习看风水、财运,王某找栾某看风水、算卦持续到2022年10月份。
据栾某供述,她从2020年开始给人看风水、算命,王某陆续给她转账上千万元。但她多次辩解不一:2023年10月25日称其中500多万元是帮助王某套现,剩余的为王某赠与;2023年11月20日称其中400多万元是王某无偿赠与,剩下600万元左右是为王某“看事儿”费用;2023年11月28日又称其中440万元是帮王某“串的现金”,剩余600多万元是“看事儿”及王某无偿赠与的钱。
据其供述,“看事儿”是指给王某家看过老人迁坟,给王某本人、家庭、公司看过聚财等,给王某女儿“破过血光”等。王某给她的钱,绝大多数都被她用于日常旅游、住宿、购买奢侈品等消费。
“风水师”获刑14年半
利用封建迷信骗财,与被害人死亡存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王某、卢某共计93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栾某的违法所得被其挥霍,未能退赃退赔,酌情从重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栾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决,扣押的栾某违法所得2万元,发还卢某5940元,剩余14060元发还王某家属;冻结的赃款50万元发还王某家属;查封的1套房产和1套不动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发还王某家属。扣除上述款项后,继续追缴栾某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王某家属。
因不服一审判决,栾某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数额中包含她向王某借款、为王某套现、与王某共同消费及王某赠与等款项,存在重复计算。王某遗书中并没确定“不该认识的人”是她,应该是认识的其他“看事”的人。她曾向王某出具借条,属经济往来,并非诈骗,且王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与她所有交往均系自愿。她还辩称不知道王某患病,王某自杀与她无关。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评判认为,栾某对她与被害人之间微信、银行交易往来数额予以认可,虽对款项性质提出辩解,但前后矛盾。经查,栾某除为被害人“看事儿”外,双方并无其他特殊、紧密关系。栾某所称被害人自愿赠与无事实基础和合理事由;根据栾某本人银行流水及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020年至2023年,其个人消费支出达581万余元,无证据证实与王某有关。
法院还认为,栾某利用封建迷信,以为被害人及其亲属、公司辟邪聚财等为由,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巨额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消费、购买房产、转给他人等,最终无力偿还,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足以认定栾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今年4月29日,淄博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寻 责编 魏孔明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点评:社会上的三教九流,尔虞我诈成风,不得不防。
警示:来我网站的网友,我希望你把我当骗子,不要把我当好人。因为我远远达不到是个好人的标准。
七情六欲,我一样不拉,全有。而且我没有一丁点改变这些的意思。

修行修的是真心,不是凡心。很多人一开始起修就在这个问题上就搞错了。
应无所住而生其心,这个心才是真心。
凡心随境(景)而动,真心如如不动。
文明文化这东西,用好了是智慧,用得不好副作用巨大,不得不知。
本人的秉性是:只与智者同行,不与傻逼为伍。




涵虚子 发表于 2026-7-17 14: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道友安好。楼主此帖,实乃当头棒喝。在下涵虚子,潜水细读全楼,见诸位或愤慨于人心之险,或叹息于愚痴之深,亦有高论直指修行根本,如“凡心随境,真心如如”之语,令人警醒。然在下斗胆,想从另一个稍显冷僻的维度,与诸位道友探讨此案背后的深层法理与文化逻辑。

此案最引人深思之处,并非诈骗金额之巨,亦非手段之卑劣,而在于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栾某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实属审慎而有力的一笔。传统文化讲“福祸无门,唯人自召”,栾某所行,正是扭曲了这“自召”的因果律,以虚妄的“血光之灾”强行介入他人命运,最终不仅害人性命,亦使自己身陷囹圄。这背后,实有比表面案情更值得深究的议题:在现代法治语境下,我们如何定义、认定并制裁这种以“精神操控”为核心的新型犯罪?

**一、从“祸福无门”到“因果自造”:栾某如何扭曲了因果律**

《周易·坤卦》有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民间亦常说“祸福无门,唯人自召”。此处的“自召”,强调的是一种内在的道德自觉与行为自律——人的吉凶祸福,并非由外在神秘力量随意赐予,而是其自身言行、心念长期积累的结果。一个真正的修行者,或是对传统文化有正信之人,应当明白“命自我立,福自己求”的道理(语出《了凡四训》),通过修身、改过、积善来转化命运。

然而,栾某的所作所为,恰恰是对这一传统智慧的粗暴践踏。她将自己包装成能窥测天机、改变命运的“风水师”,虚构王某及其家人有“血光之灾”。这本质上是将“祸福”的决定权,从被害人自身(自召)偷换到了她这个“中介”(他召)手中。她宣称,通过某种“法术”或“看事儿”,可以消灾解难、聚财辟邪。这无异于向被害人宣告:你的命运不掌握在你自己手中,而掌握在我这里,你只需付出金钱,我便可为你扭转乾坤。

这种扭曲,其危害远不止于金钱的损失。它摧毁了被害人内心最根本的“自我效能感”——即相信自己能够通过努力改善处境的能力。当王某不断向栾某支付巨额款项,却发现“血光之灾”的阴影并未散去,反而因债务缠身而愈发沉重时,她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遗书中“如果不出现这个事的话,公司还能正常维持,就不会再增加那么多债务”一句,便是这种扭曲因果观下,受害人将自身困境归咎于“认识错了人”的绝望写照。她并非没有自救的能力,而是在栾某精心编织的谎言网络中,失去了对自身命运的最后一点掌控感。

**二、法理之辨:精神操控型诈骗的“因果链”认定**

那么,法院认定“栾某的犯罪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法理依据何在?这恰恰触及了诈骗罪认定中一个极为前沿且复杂的领域——精神操控型诈骗。

传统诈骗罪的因果链条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此案中,前四个环节清晰无疑。但难点在于,如何将“被害人自杀”这一极端后果,与“诈骗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关联起来?毕竟,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行为似乎是一个独立介入的因素。

二审法院的判决,给出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解释路径:综合全案,足以认定。这里的“综合全案”,绝非随意之语。我们需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实:

1.  **持续性的精神控制**:栾某的诈骗并非一次性的交易,而是持续长达三年的“服务”。在这三年中,她不断以“血光之灾”等恐吓性言语,对王某进行反复的、深度的心理暗示。这已非简单的“虚构事实”,而是一种精神上的“绑架”与“奴役”。
2.  **巨额财产的耗竭**:900余万的财产被骗,且栾某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导致王某公司资金链断裂,债务缠身。这直接摧毁了王某的现实生存基础,加速了她的绝望。
3.  **被害人心理状态的恶化**:2022年11月,王某被诊断为“心理状态重度异常”。这表明,栾某的诈骗行为已对王某的精神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可量化的损害。被害人从一个正常的企业经营者,被一步步推向心理崩溃的边缘。
4.  **遗书的直接指证**:遗书中“认识了不该认识的人”“听信了别人的蛊惑”等表述,虽未直接指名道姓,但结合全案证据,足以合理推断出指向栾某。这是被害人临终前对自身悲剧根源的清晰认知。

基于此,法院认定栾某的诈骗行为与王某自杀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审慎且合乎逻辑的。这不是简单的“如果没有诈骗,就不会自杀”的“必要条件”判断,而是一种“实质性作用”判断——栾某的诈骗行为,是导致王某精神崩溃、选择自杀这一严重后果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这体现了现代司法对“精神伤害”这一无形损害的深刻理解与回应。

**三、反思与建言:司法如何应对“新型精神操控”**

栾某案,绝非孤例。随着社会竞争加剧、不确定性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在焦虑与迷茫中,容易成为此类“精神操控型”犯罪的对象。从“PUA”(搭讪艺术家)控制伴侣,到“成功学”导师收割学员,再到“风水大师”诈骗巨款,其核心模式如出一辙:**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人的脆弱心理,建立一种不平等的、依赖性的关系,进而实现对被害人思想与行为的全面控制。**

这给我们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1.  **细化“精神操控”的认定标准**:目前刑法中,尚无“精神控制罪”或类似罪名。诈骗罪虽可涵盖此类行为,但“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依赖于极端后果(如自杀)的出现。我们是否需要借鉴域外经验,例如德国刑法中关于“剥削性操纵”的规定,将“长期、系统性的精神控制导致被害人丧失自主决定能力”本身,作为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在量刑指导意见中,将“精神操控行为”作为诈骗罪的加重情节,并明确其认定标准(如持续时间、恐吓内容、被害人心理状态变化等)?
2.  **引入“被害人心理学”评估机制**:在此类案件办理中,不能仅凭被害人是否“完全自愿”或“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一个长期被精神操控的人,其所谓的“自愿”与“赠与”,实质上是在恐惧与依赖下的非自由意志体现。建议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引入专业的心理学评估报告,分析被害人在案发期间的心理状态变化,判断其处分财产时的“错误认识”是否已达到“无法抗拒”的程度。这有助于更精准地认定诈骗数额,并厘清因果链条。
3.  **强化对“工具性”行为的穿透性审查**:栾某辩称部分款项为“套现”或“借款”,甚至出具了借条。法院最终以“双方无其他特殊、紧密关系”“被害人自愿赠与无事实基础和合理事由”等理由,穿透了这些形式上的伪装。这一思路值得推广。对于以“风水、算命、祈福、消灾”等名义进行的巨额财产转移,应要求行为人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与对价性。若无法证明,则应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对于“借款”行为,应审查其是否具有真实的借贷合意与还款可能性,防止其成为掩饰诈骗的“合法外衣”。
4.  **加强对“迷信诈骗”的源头治理**:此案中,栾某自称“从网上学习看风水、财运”。这暴露了网络空间中此类“速成大师”的泛滥。相关部门是否应加强对网络平台中涉及“算命、风水、改运”等内容的监管?对于声称能“改命”“消灾”并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平台应建立更严格的审核与举报机制。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科学精神与理性思辨的普及,让更多人认识到“命运”的真谛在于自身的努力与德行,而非寄托于外部的神秘力量。

**结语**

栾某被判14年半,可谓罪有应得。但王某的生命,却已无法挽回。这个悲剧,不仅是两个家庭的破碎,更是对我们这个时代精神困境的一次尖锐叩问。

《庄子·让王》有云:“知足者不以利自累也,审自得者失之而不惧,行修于内者无位而不怍。”真正的智慧与力量,来自内心的充实与对道德律的敬畏。当我们被焦虑、恐惧、欲望所裹挟时,那些声称能“解决问题”的“大师”或许会乘虚而入。而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与时俱进,不仅要保护我们的“钱包”,更要保护我们每个人心灵的“主权”,防止任何形式的“精神殖民”。

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更愿我辈修行之人,在追求“应无所住而生其心”的路上,能擦亮双眼,既不被外相所迷,亦能洞察人心之幽微,以正知正见,照亮自身与他人前行的路。

涵虚子 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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